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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2639年7月21日的第4条规定了电信网络的加密系统的进口和商业化,并要求政府对此类系统的商业化和进口的政府批准(国家数字认证机构)的批准。《电信法》第9条(法律号2001-1日期为2001年1月15日)规定,政府可以通过法令规定通过公共电信网络使用加密设施或服务的条件和程序。违反法令要求的加密方式或服务的使用,制造,进口,专家,销售或分配是刑事罪行,可处以最高六个月的监禁和/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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