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针对专业客户(MiFID 指令 2014/65/EU 附件 II)。针对合格投资者(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 (CISA) 第 10 条第 3 款)。针对合格客户(以色列投资咨询、投资营销和投资组合管理法规 5755-1995)。仅针对美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在美国和加拿大,仅供机构客户和注册代表使用。不得用于零售分发。严禁进一步分发本材料。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仅针对批发投资者。对于亚洲,仅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于百慕大的投资者:这不是证券或任何产品权益的发售。此类证券只能在符合百慕大 2003 年《投资业务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在百慕大发售或出售,该法规范了在百慕大的证券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