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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期审查。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起,每 5 年,委员会应进行一次审查或与顾问签订合同,对大型投资者所有的输配电公用事业公司可实施的可用电网增强技术进行审查,以减少或推迟对该州电网基础设施的投资需求。委员会可以制作报告或与顾问签订合同,制作一份描述审查中确定的电网增强技术的报告。委员会可以提交信息或报告,用于涉及大型投资者所有的输配电公用事业公司的费率案件或其他程序,包括根据第 3147 节第 2 款要求的综合电网规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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