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控制权变更”指导致以下结果的任何事件: (i) 任何“人”(该术语在《交易法》第 13(d) 和 14(d) 条中使用)直接或间接成为公司证券的“实际受益所有人”(定义见《交易法》第 13d-3 条),该等证券占公司当时流通在外的有表决权证券所代表的总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50%) 或以上; (ii) 公司完成出售或处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iii) 董事会组成在两 (2) 年内发生变化,导致在发生此类变更之前,董事人数未达多数;或者 (iv) 公司与任何其他公司完成合并或新设合并,但不包括导致公司在合并或新设合并之前立即流通在外的有投票权证券继续代表(通过继续流通或者转换为存续实体或其母公司的有投票权证券)总投票权的至少百分之五十 (50%) 的合并或新设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