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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威斯康星州法规 § 196.378(4r) 规定:报告。不迟于每个双数年的 7 月 1 日,委员会应向州长和立法机构两院的首席书记员提交一份报告,根据 s. 13.172(2) 分发给立法机构,该报告评估本节的要求对电力供应商的费率和收入要求的影响,并将该影响与在没有本节要求的情况下电力供应商的可再生能源实践受到市场力量影响时将产生的影响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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