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民主法案》(经 2016 年《城市和地方政府权力下放法案》和 2023 年《升级和重建法案》修订)中规定的市长权力机构。迄今为止,在市长权力机构已经建立的情况下,选区议会已经与政府进行了谈判,进行了治理审查,就此进行了磋商,然后通过相关程序向国务卿提交了提案,供其审议和批准。但是,根据第 110 条,该立法还规定,国务卿可以在相关地区的议会同意下建立市长权力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国务卿将进行公众咨询,然后他必须确信,联合权力机构的建立可能会“改善法定职能的行使”,以解决相关地区的问题。选区议会可以通过与咨询相关的宣传和活动提供支持。23. 随着政府朝着规范治理和市长权力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