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是指《公共采购法》;“部门工程”是指公共机构直接自行或由其他公共机构在未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公共工程;“押金” – (a) 是指为担保或等待任何工程结算而提供的保留金、定金、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b) 包括为担保其他任何原因所欠的款项以及与提起申诉相关的担保而提供的任何金额;“豁免组织”是指根据第一附表所列的合同不受本法案管辖的公共机构; [经 GN 68/2009 修订] “合资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执行采购合同而成立的联合体;“区域优惠”是指根据政策办公室的指示,适用于该地区国家供应商的优惠幅度;“简单项目”是指明确界定的工程项目,不存在任何变更或额外工程的可能性。[经 GN 256/2020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