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除法律外是否可以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拥有律师知道的信息是机密的政府信息,当时律师是关于在律师担任公职人员或雇员时获得的人的机密信息,可能不会代表一个对该人的利益不利的私人客户,在该问题中可以将信息用于该人的物质劣势。在本规则中使用的“机密政府信息”一词是指在政府机构下获得的信息,并且在适用该规则时,法律禁止政府向公众披露,或者没有法律特权不披露,而这些特权也不披露,而这些特权是不可公开的。只有在根据规则1.10(c)中规定的程序中及时筛选出丧失资格的律师,与该律师相关联的公司可以承担或继续在此问题上进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