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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有细分:县法 101-2-1(1)(B) 全部或部分位于待细分地块 500 英尺范围内的所有业主,以及土地开发服务部门批准的邻近区域内至少一个房主或公民协会。此类通知应包括通知全部或部分位于 500 英尺范围内且位于相邻县或市的业主。除待细分地块的业主外,此通知必须至少发送给 25 名业主。如果全部或部分位于待细分地块 500 英尺范围内的不同业主少于 25 名,则应向邻近的其他业主发送额外通知,以便通知发送给不少于 25 处房产的不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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