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FID II 产品管理/专业投资者和 ECP 仅目标市场 – 仅为制造商的产品审批流程之目的,对证券的目标市场评估得出以下结论:(i) 证券的目标市场仅为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手和专业客户,定义见指令 2014/65/EU(经修订,“MiFID II”);(ii) 向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手和专业客户分销证券的所有渠道均适用。随后提供、销售或推荐证券的任何人(“分销商”)均应考虑制造商的目标市场评估;但是,受 MiFID II 约束的分销商有责任对证券进行自己的目标市场评估(通过采用或改进制造商的目标市场评估)并确定适当的分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