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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1. 持照人须为所有住户填写 A、B 和 C 部分。 2. 必须为以下项目填写住户资金第二部分 (BCAL-2319) 或经批准的替代品: a. 按照 R400.14102(1)(v)(I)、R 400.15102(1)(0)(I) 的要求支付的所有住户成人寄养服务费用 b. 持照人为住户管理的账户包括: 个人津贴 工作/车间支票 其他支票或现金,如礼物 现金 利息 股息 股票、债券或货币市场基金 储蓄、支票账户 所有其他适用资金 3. 持照人须将住户资金表格保留在住户的记录中 4. 持照人须将住户资金表格的副本交给负责管理住户资金的人员。 5. 持照人不得将住户资金与持照人的资金混在一起。

亚足联居民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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