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地块面积为三十英亩,在任何情况下,分区委员会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减少地块面积,尽管有 § ZS 1-116(c)(4) 的规定。对于 E-1、V-1、C-1、C-2 和 C-3 区的场地,所有大型太阳能系统应距离所有地界至少一百英尺,对于 A-1、A-2、I-1 和 I-2 区的场地,所有大型太阳能系统应距离所有地界至少五十英尺。如果太阳能电池板位于任何划定或用于住宅用途的物业五百英尺范围内,则所有大型太阳能系统应提供至少六英尺宽的植被缓冲区,所述缓冲区应位于与此类住宅用途或分区相邻的所需庭院退让范围内。此外,所有大型太阳能系统都应根据此处 § ZS 1-325 的规定作为主要场地规划进行审查和处理。 [2011 年 7 月 19 日经第 11-3 号法案修订;2014 年 11 月 18 日经第 14-6 号法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