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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持有 CED 的警官应在现场部署前确定并在适当的日志中记录该设备(包括视频录制功能)是否正常工作。如果警官配备了随身摄像机,用于代替内置摄像机记录 CED 的发射/放电情况,则警官应确定并在适当的日志中记录随身摄像机是否正常工作。在可行的情况下,警官应警告 CED 所针对的人,警官打算发射该武器。如果存在电极/飞镖击中无辜者的巨大风险,警官不应发射 CED,除非在这种情况下发射该设备对于保护无辜者免于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是合理必要的。

纽瓦克警察分局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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