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权力海洋能源管理局 (BOEM) 提交此沿海一致性判定符合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OAA) 联邦一致性条例 (联邦法规 (CFR) 第 15 篇第 930 部分 C 分部) 第 930.34 节及以下各节。2005 年能源政策法案 (EPAct) 授权 BOEM 颁发租约、地役权和通行权以允许在外大陆架 (OCS) 开发可再生能源。EPAct 为 BOEM 授权这些可再生能源活动时遵循的一般框架。例如,EPAct 要求 BOEM 与相关联邦机构和受影响的州和地方政府协调,获得已颁发的租约和补助金的公平回报,并确保以安全和对环境负责的方式开发可再生能源。参见 74 Fed. Reg. 19,638 (2009 年 4 月 29 日);另请参阅 30 CFR 第 585 部分和 43 USC § 1337(p)(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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