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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长可在第 1 阶段或第 2 阶段考虑根据土地使用协议第 88 条授予租赁选择权,但这取决于提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对项目可行性和定义的了解程度。这在第 1 阶段尤其重要,因为对于大面积土地,不太可能考虑租赁选择权,因为项目的具体要求尚不明确。租赁选择权是一种合同安排,它为提议者提供保障,即土地部长将授予对某一区域的长期使用权,但须满足先决条件(例如,谈判和登记原住民土地使用协议 (ILUA)、书面同意放弃现有权益(如牧场租赁)以及矿业部长批准根据 1978 年《采矿法》第 16(3) 条授予长期使用权)。

大型可再生氢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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