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委员会成员 i. 组成。县咨询计划委员会应由以下九名成员组成: a. 县行政长官从其成员中任命一名成员。 b. 县财政机构从其成员中任命一名成员。 c. 县测量员或由测量员任命的合格副测量员。 d. 县农业推广教育者。 e. 县行政长官任命的五名公民成员,其中同一政党成员不得超过三名,且所有五名公民成员均必须是县非建制地区的居民。 ii. 资格(公民成员)。每位公民成员的任命都应基于其在社区事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成员对该地区社会、经济、农业和制造业问题的认识;以及成员对该地区发展和融合的兴趣。公民成员不得担任市、县或州政府中的其他选举或任命职务,并且必须是计划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居民。 iii.任期:公民成员的初始任期届满后,每任新任命的公民成员任期为四年。iv. 空缺。如果被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中出现空缺,任命机构应任命一名成员完成空缺成员的未完任期。v. 利益冲突。a. 委员会任何成员不得参与委员会有关其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事项的听证会或决定,或因任何其他引起委员会注意的原因导致其本人或委员会取消其资格的事项。b. 委员会应将正式成员有此类取消资格的情况以及参与听证会或决定的候补成员(如有)的姓名记入记录。c. 任何参与的候补成员应由任命被取消资格的正式成员的同一机构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