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1.0
2 申请人应充分披露申请实体的股东身份和持股情况(直至最高层)。如果有法人股东,则该等股东不得是与申请人同行业且从事与申请人相同或类似产品/服务研发的知名成熟公司。 3. 申请人应充分、准确和及时地披露其股东身份和企业集团结构(直至最高层控股公司)。一般指导原则是,如果有法人股东,则该等股东不应是与申请人同行业且从事与申请人相同或类似产品/技术研发的成熟公司。 4. 评估小组(定义见本指南第 3 节)可批准申请人加入该计划,但申请人必须在许可协议开始日期后的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雇用至少两名全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