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3.21(b) 综合护理计划 §483.21(b)(1) 机构必须为每位居民制定并实施以人为本的综合护理计划,符合 §483.10(c)(2) 和 §483.10(c)(3) 规定的居民权利,包括可衡量的目标和时间表,以满足综合评估中确定的居民的医疗、护理、精神和社会心理需求。综合护理计划必须描述以下内容 - (i) 为实现或维持居民根据 §483.24、§483.25 或 §483.40 的要求最高可行的身体、精神和社会心理健康而提供的服务; (ii) 任何根据 §483.24、§483.25 或 §483.40 本来需要的服务,但由于居民行使 §483.10 规定的权利(包括根据 §483.10(c)(6) 拒绝治疗的权利)而未提供的服务。 (iii) 护理机构根据 PASARR 的建议将提供的任何专门服务或专门康复服务。如果机构不同意 PASARR 的调查结果,则必须在居民的医疗记录中说明其理由。 (iv) 在与居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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