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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概述 根据该法案,经认证的合格企业可因在内布拉斯加州生产可再生化学品(定义见《内布拉斯加州修订法令》第 77-6603(7) 条)而获得可退还的税收抵免。税收抵免的计算方式法定为“等于 7.5 美分乘以合格企业每年在该州生产的超过合格企业资格前生产门槛的可再生化学品磅数的乘积”,每家合格企业每年的抵免上限为 150 万美元。(《内布拉斯加州修订法令》第 77-6607(1) 条)。DED 可批准 2022 和 2023 日历年最高 300 万美元的税收抵免,以及 2024 日历年及以后每年最高 600 万美元的税收抵免。(《内布拉斯加州修订法令》第 77-6605 条)。要根据该法案获得税收抵免,企业必须向 DED 申请认证为合格企业。要被认证为合格企业,申请人必须:(i) 在申请税收抵免的日历年内,在内布拉斯加州生产至少 100 万磅可再生化学品,(ii) 实际位于内布拉斯加州,(iii)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在内布拉斯加州组织、扩张或落户,以及 (iv) 遵守根据该法案达成的所有协议以及 DED 或 DOR 管理的任何其他税收抵免或计划。如果申请人被 DED 认证为有资格获得税收抵免的企业,则该申请人将与 DED 签订协议,该协议将规定该日历年内合格企业可获得的最高税收抵免金额。税收抵免的发放取决于 DOR 随后对合格企业在相关期间的可再生化学品生产水平的核实。

可再生化学品生产税收抵免法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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