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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适用于护士自身的执业行为及其同事的执业行为。根据《注册护士道德规范》第一部分 G(5)节的规定,如果护士“意识到自己不具备安全胜任执业所需的身体、心理或情感能力,则应在咨询雇主后退出护理工作。如果护士是自雇人士,则应安排其他人来照顾客户的医疗保健需求。然后,护士应在咨询适当的专业资源后,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执业能力。”此外,《注册护士执业标准》第 1.5 条要求护士接受问责并采取行动确保其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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