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在合同授予中采用抽签方式; 2) 投标人的资格/经验要求应为强制性要求; 3) 不得基于高于或低于估计成本的百分比而拒绝投标; 4) 所有国家公开竞争性采购均应使用与银行商定的示范招标文件; 5) 投标人的资格应按照《采购条例》第三节的定义。因此,除《采购条例》第三节所述之外,不得宣布任何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没有资格参加由银行资助的合同; 6) 招标书/建议书征求书文件应要求提交投标书/建议书的投标人/建议人在投标时提交一份签署的接受书(格式见附件),该接受书应纳入任何由此产生的合同,确认适用并遵守《银行反腐败准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制裁权和银行的检查和审计权。 7)采购文件包括与银行商定的条款,旨在充分减轻环境、社会(包括性剥削和虐待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健康和安全(“ESHS”)风险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