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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解决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并不一致。一种方法是将故意无知等同于实际知情。例如,在 Green, way v. State, 8 Md. App. 194, 259 A.2d 89 (1969) 案中,被告被判定故意持有一辆机动车,该机动车的发动机序列号被污损,以隐瞒或歪曲车辆身份。同上,195 页,259 A.2d,91 页。在上诉中,法院解决了两个问题:“(1) 什么证据是必要的,以使事实裁定者能够毫无合理怀疑地认定上诉人故意 [ 犯下罪行 ];(2) 在事实裁定者之前是否存在这样的证据。”同上,195 页,259 A.2d,90-91 页(原文着重强调)。法院注意到,该法规没有包含“知识”的定义,没有规定未进行合理检查即构成知识,也没有规定仅凭拥有就推定为知识(同上,第 196 页,259 A.2d,第 91 页),因此裁定

鸵鸟指令:故意忽视是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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