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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第 2 部分涉及人员执照。《芝加哥公约》第 32 条要求加纳向每架飞机的飞行员和每架从事国际航行的飞机的其他机组人员颁发能力证书和执照,或验证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此类证书或执照。这项义务的基础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认可的认证和执照程序来促进和开展安全和正常的飞机运营。同样的流程也扩展到国内运营,通过统一的执照要求确保飞机运营的整体安全。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1《人员执照》列出了缔约国商定的人员执照的广泛国际规范。这些指令的第 2 部分列出了执照一般规则的详细要求以及飞行员、飞行员、非飞行员机组人员和飞行员(如工程师)认证的详细要求。第 2 部分还列出了颁发执照和认证以及管理体检的医疗标准。许可和医疗标准以 ICAO 附件 1 为依据。

加纳民航(飞行标准)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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