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累计 员工人数 最低累计 最低带薪病假 无薪病假 少于 10 名员工 每 30 小时 1 小时 一年 40 小时 32 小时(如果累计超过 40 小时) 10 名或以上员工 每 30 小时 1 小时 一年 72 小时 • 病假应当逐年结转,员工人数少于 10 人的企业无需允许员工在一年内使用超过 40 小时的带薪病假和 32 小时的无薪病假,员工人数为 10 人的企业无需允许员工在一年内使用超过 72 小时的带薪病假。 • 病假应当从本法律生效之日或员工开始受雇时(以较晚者为准)开始累计。 • 员工可以使用已累计的病假。 • 如果雇主提供的带薪休假的金额至少与本法案规定的金额相同,且可用于本法案规定的相同目的和条件,并且累积率等于或高于本法案第 3 节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费率,则雇主符合本法案的规定。带薪休假包括但不限于带薪休假日、事假和带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