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寄宿设施是指德克萨斯州教育法典 §5.001(8) 定义的设施,包括为拘留、治疗、寄养或任何非教育目的而居住在设施中的人员提供 24 小时监护或照料的任何个人、设施或实体。学区必须发起“寻找儿童”外展活动,以在其边界内的任何寄宿设施中查找、评估和识别符合条件的学生。如果学生符合条件,学区必须向学生提供所需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除非在联系设施向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提供这些服务后,设施可以证明这些服务是由另一个教育计划提供者提供的,例如特许学校、经批准的非公立学校或设施运营的私立学校。但是,学区应至少每年联系设施两次,以开展“寻找儿童”活动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