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沟通:根据《政府法典》第 54954.3 条,公共沟通是市议会会议的一部分,专门为公众成员留出,以便就除预定议程项目之外的任何市政府事务向市议会发表意见。评论仅限于市政府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并且不得超过三 (3) 分钟。根据市议会协议,一般公共沟通的初始时间将限制为二十 (20) 位发言人,现场发言人优先于虚拟发言人。如果发言人人数为十 (10) 或更少,每位发言人将有三 (3) 分钟的发言时间;如果发言人人数超过十 (10),每位发言人将有两 (2) 分钟的发言时间。发言人不得将自己的发言时间让给其他发言人。市议会不得就议程之外的任何项目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