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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询问爱尔兰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是否愿意审查有关以通过改名契据合法更改的姓名签发爱尔兰护照(已提供详细信息)的问题,并且使用证据不符合《2008 年护照法》(及其修正案)第 10(3) 和 10(4) 条规定的标准,但申请人依赖该法第 10(5) 条,该条涉及一个人没有此类证据的事实假设,并要求部长根据第 10(5) 条行使权力,以申请人的新姓名签发爱尔兰护照,并注明其出生时的姓名;以及他是否愿意就此事发表声明。— 理查德·博伊德·巴雷特。[444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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