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所有平台项目均须获得至少一家公司的业界赞助,以支付项目期内至少 10% 的总项目成本。该公司与牵头申请者在所有权或管理方面不应有任何关联(除非牵头申请者是本地大学)。对于由本地大学开展的平台项目,可接受关联公司的赞助,但须符合第 BI(D)1 部分所列的条件。赞助可以是现金或实物,或两者兼而有之。然而,为鼓励更多公营项目,创新科技署可考虑豁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简称“政府”)的政策局╱部门及法定机构发起的项目的业界赞助要求,但有关政策局╱部门及法定机构必须提供至少 10% 的总项目成本的财政支持。请参阅第 BI(D)5 部分下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