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电子听证会期间提交的文件应在预定的电子听证会前至少两天上传到“请愿书电子提交门户”,供委员会和所有相关方参考。在电子听证会期间,各方应仅提交这些上传的文件。6. 所有与电子听证会相关的沟通都应在“ehearing@merc.gov.in”上进行,并注明 MERC 案件编号。7. 特此通知您在上述日期和时间通过授权工作人员或经本委员会正式授权的律师以视频会议形式出席电子听证会。8. 另请注意,如果您未能在上述日期和时间出席,委员会将在上述日期或任何可能公布此事的后续日期在您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此事,无需另行通知。如果各方未能在电子听证会之日出席委员会,则各方应对其原因和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9.根据委员会的指示,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星期四由我亲笔在孟买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