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案 ”是指《2003 年电力法案》(2003 年第 36 号)及其修订法案; (b)“自备用户”是指自备发电厂所发电量的最终用户,“自备使用”一词应作相应解释。 (c)“ 中央机构 ”是指中央委员会不时指定的机构; (d)“ 中央委员会 ”是指法案第 76 条第 (1) 款所述的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 (e)“ 证书 ”是指中央机构根据其规定的程序并根据《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认可和颁发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可再生能源证书的条款和条件)条例》(2010 年)中的规定颁发的可再生能源证书; (f)“ 邦委员会 ”是指法案第 82 条第 (1) 款所述的马哈拉施特拉邦电力监管委员会; (g) “暂缓价格”是指中央委员会根据《2009 年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可再生能源发电证书的认可和颁发条款和条件)条例》(经不时修订)确定的最高价格,在此价格范围内,只有证书才能在电力交易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