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值得注意的是,法典第 30(2)(f) 条除其他外,要求处置专业人员审查每项处置计划,以确认每项处置计划符合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其他要求。此外,法典第 30(3) 条规定,处置专业人员应将符合第 (2) 款所述条件的处置计划提交给 CoC 批准。2.1.2 值得注意的是,CIRP 条例第 36B(4A) 条规定如下:“处置计划申请应要求处置申请人在其处置计划根据第 30 条第 (4) 款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在该申请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金,如果该计划的处置申请人在获得裁决机构批准后未能按照计划的条款和实施时间表实施该计划或导致该计划未能实施,则该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