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委员会是一个州际协议机构,根据 1955 年《大湖流域协议》以及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纽约州、俄亥俄州、威斯康星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立法行动成立。美国国会于 1968 年同意了该协议。加拿大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于 1999 年通过《伙伴宣言》成为委员会的准成员。《大湖流域协议》第一条成立了该委员会来实施其条款和要求,如下:1. 促进大湖流域水资源的有序、综合和全面开发、利用和保护。2. 规划整个流域的水资源福利与开发,以及流域中可能存在特别令人关注的问题的部分。 3. 使流域各州及其人民能够从利用可能存在或可能不时建造的公共工程(如航海设施或其他形式)中获得最大利益。 4. 就确保和维持流域水资源的工业、商业、农业、供水、住宅、娱乐和其他合法用途之间的适当平衡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