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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没有实际电气等效的工艺负载 • 无法证明符合《能源法规》但设计满足法规意图的情况 • 没有符合《能源法规》(或《建筑法规》其他部分)意图的全电动设计的情况 • 电力供应能力不足或延长服务成本过于繁重的情况 此类例外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处理。建筑官员有权根据《建筑法规》第 1 章第 2 部分逐一批准例外情况。特定例外情况也可以在法令中定义。或者,有限的一般例外情况可以更广泛地定义,由建筑官员自行决定批准。本文件旨在向各司法管辖区提供有关批准例外情况的权力的信息,以及各项法令中如何处理例外情况的示例。

全电动行驶里程代码中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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