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文件”在此以最广泛的意义使用,指所有记录和其他有形表达媒体,无论其性质如何以及在何处创建、制作或存储(手动、机械、电子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版本(无论是草稿还是最终版本)、所有带注释的或不合格的或其他副本、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即时消息、短信或其他无线设备消息、语音邮件、日历、记事簿、预约簿、日记、书籍、文件、档案、笔记、确认书、账户报表、信函、备忘录、报告、记录、日志、登记册、分析、计划、手册、政策、电报、传真、电传、电报、电话记录、电话消息、消息单、会议纪要、笔记或记录或对话或通讯或会议的记录、磁带录音、录像带、磁盘和其他电子媒体、缩微胶卷、缩微胶片、存储设备、新闻稿、合同、协议、通知和摘要。任何非同一版本的文件均构成本定义内的单独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带有任何注释、编辑、评论、旁注、下划线、突出显示、标记或任何其他更改的草稿或副本,这些更改会导致两份或多份其他方面相同的文件之间出现差异。对于带有任何注释或其他突出显示墨水标记的文件,术语“文件”是指带有突出显示墨水的原始版本,必须出示原件,而不是其任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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