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若有理由反对下列任何商标,均可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商标条例》1971 年第二附表中的 TM 6 表格提交异议通知。1995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的申请,规定时间为两个月;1995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规定时间为三个月。注册官可申请延长此期限。正式异议应在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提出,以便申请人有机会在产生准备异议通知的费用之前撤回其申请。如果异议人未向申请人发出此类通知,则异议人可能无法获得诉讼费用命令。 B 在所示数字之前 商标注册簿 B 部分 请注意,根据第 43 条 (3) 款,如果根据第 31 条 (1) 款 (c) 项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接受未在公约国家相关申请要求的最早优先权之日起 18 个月内根据第 42 条公布,则应在要求的最早优先权之日起 18 个月后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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