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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7 报警和监控系统的听觉信号应易于与其他系统的听觉信号区分。听觉信号的频率应为 200 至 2500 Hz。可采取措施在上述范围内调整听觉信号的频率。报警和监控系统发出的听觉信号的波形应与表 2.4.1.17 所示的波形之一相对应。距声源 1 m 处的声压级应不低于 75 dB,并且应比船舶在温和气象条件下航行时设备正常运行时的环境噪声高 10 dB 以上。处所内的声压级不得超过 120 dB。应在信号第一谐波频率的 1/3 倍频程频带内测量声压级。为了确保在大空间和环境噪声水平高的空间中能够正确听到信号,应安装多个声音信号装置。即使其中一个信号显示单元发生故障,也应能清楚地听到警报和监控系统的声音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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