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第28条用途,使银行有效地实现其目的并执行委托给该银行的职能,本章中规定的状态,免疫,豁免,豁免和特权应在每个成员的领土上向银行授予。第29页a)银行应具有完整的国际个性。b)在每个成员的领土上,银行应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特别是全部负责:(i)合同; (ii)获取和处置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的财产; (iii)制定法律程序。银行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第30条位置a)银行应享有各种形式的法律程序,除非是出于或与行使其行使其借款权力,保证义务,买卖义务,或出售或承诺出售证券行动的案件,在此案件中,该案件的责任是在审理的情况下,该案件的外部局部可能会在此案件中提起责任,该国的外部有效,该案件可能会在此案件中提出责任。为了接受服务或程序通知或已发行或保证证券而任命了代理商。b)尽管有本条第(a)款的规定,任何成员,成员的任何机构或工具,或任何实体或人员直接或直接或间接从成员或任何成员的机构或工具中索取或从任何代理机构或派生索赔的任何机构或人员。成员应诉诸于本协议,银行的章程和法规或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以解决银行与其成员之间争议的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