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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事实调查完成后 14 天内,律师和任何未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必须会面讨论和解事宜。双方必须在事实调查完成后 21 天内提交有关和解的联合信函。信函必须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双方是否提议使用以下任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i) 与法院举行和解会议;(ii) 参与法院的调解计划;和/或 (iii) 聘请私人调解员。未经法院明确许可,使用任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不会暂停或修改本命令中的任何日期。6. 专家调查

民事案件调查计划和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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