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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瑞士联邦未能遵守《气候变化的公约》下的义务(“积极义务”)。在建立相关的国内监管框架的过程中存在关键的差距,包括瑞士当局未能通过碳预算或其他国家的国家温室气体(GHG)排放限制来量化。瑞士也未能达到其过去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在认识到国家当局在与立法和措施的实施方面享有广泛的酌处权,但根据其之前的材料,瑞士当局没有及时地采取行动,并以适当的方式设计,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立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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