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第30-4条(法案号1970年的48年)(无目的无目的享受在作品中表达的思想或情感),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以任何方式利用一项作品,或者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或者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是一个人的目的,以使某人的目的享受或让另一个人享受或使其他人享受这项工作表达的思想或观点;但是,前提是,如果该诉讼会根据工作的性质或目的或其剥削情况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i。如果它用于测试,以开发或投入到与作品或其他此类剥削的声音或视觉效果相关的实际使用技术; ii。如果将其用于数据分析(意味着从大量作品或大量其他此类数据中的构成语言,声音,图像或其他元素数据的提取,比较,分类或其他统计分析;在第47-5条第47-5条,第(1)段中,该数据相同,项目II II); iii。如果它在计算机数据处理过程中被利用或以其他方式不涉及人类感官所感知的作品所表达的内容(对于计算机编程的作品,则这些利用不包括在计算机上执行工作),而不是前面两个项目中所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