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尽管菲律宾领土内的公共和/或私人土地上的所有潜在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力量属于国家,其勘探,发展和利用受1987年宪法第十二条第2条的管辖;而根据《共和国法》(“ RA”)编号7638,经修订,也称为1992年的《能源部法》,该部应为探索,开发和利用能源(包括地热资源)建立和管理计划;而在RA No.9513,也称为2008年可再生能源法(“法案”),探索和开发特定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独家权利应通过可再生能源服务/运营合同(“ RE合同”); [鉴于,在RE Developer的RE申请批准后,授权证书(COA)No.______日期________是有利的,凭借其许可或证书和/或侦察权和侦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