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软件主要是为了通过互联网连接并与之建立联系的软件,通过电缆,电话线,无线或卫星或其他方式可易于使用,在十二(12)个月内,美国人在ICT交易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在使用超过1 milion的美国人使用,包括: (b)移动应用程序; (c)游戏应用程序; (d)基于Web的应用程序; (e)连接的软件应用程序;或(vi)ICT与:(a)人工智能和马克学习; (b)量子密钥分布; (c)量子计算; (d)无人机; (e)自治系统;或(f)高级机器人技术。(b)本部分不适用于ICT交易:(1)涉及美国人作为根据美国政府 - 工业授权计划授权的交易的一方收购ICT项目; (2)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正在积极审查或已审查,作为涵盖交易或承保的房地产交易,或根据1950年《 De-Fense Product Act》第721条的一部分,作为修正案及其实施法规的第721条。(c)尽管本节(b)(2)款的豁免,但当事方在CFIUS审查的交易中进行的ICT交易并不属于CFIUS审查或CFIUS审查的涵盖房地产Trans-trans诉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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