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的副本可从 www.aqmd.gov/aqmd/Interfaces/onsiteservices.html 或 South Coast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 21865 Copley drive, Diamond Bar, CA 91765 获取。2.4 优先顺序。如果本文件的文本与本文引用的参考文献有冲突,则以本文件的文本为准。但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代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除非获得特定豁免。3. 要求 3.1 资质。根据本规范提供的底漆应为在合同授予前有资格列入适用的合格产品清单 (QPL) 的产品(见 4.2 和 6.3)。合格产品配方的任何变化都必须重新进行资质认证。根据合同提供的材料应在制造公差范围内与获得资质认证的产品相同。3.2 颜色特性。底漆的颜色应为二氧化钛的特性颜料或浅灰色,不深于 FED-STD-595 的色卡编号 26622。3.3 成分。底漆应分为 2 部分:A 部分(着色环氧树脂成分)装在 1 夸脱、1 加仑、4 加仑或 5 加仑的主容器中(见 6.2),B 部分(催化剂成分)装在 1/2 品脱、1 夸脱或 1 加仑的主容器中(见 6.2)。当将四份体积的 A 部分与一份体积的 B 部分混合时,产品符合本规范的适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