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资质。根据本规范提供的处理过的载体应是经过资质认定企业授权在合同授予前列入适用的合格产品清单的产品(见 4.2 和 6.3)。3.2 材料。处理过的载体应采用适当的材料并按照适当的工艺制成,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所有要求。处理过的载体不得对人员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见 4.2.1 和 6.3.4)。3.3 构造。本规范涵盖的包装材料应由中性 pH 载体组成,该载体以涂层或浸渍形式用挥发性腐蚀抑制剂 (VCI) 处理。3.4 材料形式。处理过的载体应按照合同或交货单的规定以卷或平切片形式提供(见 6.2)。3.4.1 卷。除非另有规定(见 6.2),卷材宽度应为 36 英寸,公差为正 1/4 英寸和负 1/8 英寸。卷材长度不得少于 200 码(见 4.3.2.3)。材料应均匀卷绕在卷筒上,并应加以约束以防止卷筒松开(见 4.3.2.2)。3.4.2 实用卷材。除非另有规定(见 6.2),实用卷材宽度应为 18 英寸,公差为正 1/4 英寸和负 1/8 英寸。卷材长度应为 10 码,公差为正 6 英寸(见 4.3.2.3)。3.4.3 片材。除非另有规定(见 6.2),平切片材应为 24 英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