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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1965 年《公司法》第 132d 条,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董事有权不时按照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出于董事认为合适的目的发行公司股份,但根据本决议发行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的 10%,董事还有权获得批准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和报价发行的额外股份,并且该授权将持续有效,直至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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