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9 年以来,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对实施条例的一系列修订(附件 2),其中最重要的修订简要介绍如下: 2010 年,对附件 2(油性和脂肪性废物)进行了重大修订,涉及废物接收工厂的融资系统(CDNI 第 6 条),从而促进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建立。该系统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运行。关于 B 部分(与货物有关的废物),附件 2 于 2012 年进行了修订,以改进对内河航运标准做法的考虑。因此,某些类型的运输已被免除卸货证书的义务(第 6.03 条)。卸货证书的格式(附录 IV)于 2013 年进行了修订,以便根据所涉运输是干散货还是油轮使用两份不同的证书。此外,2009 年和 2011 年对卸货标准和附录 III 进行了多次修订。2013 年,附件 2 C 部分(其他废物)第 9.03 条增加了一项规定,规定载客量超过 50 人的客船应由船长负责确保遵守禁止排放生活污水的规定。对于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前安装船上废水处理装置的载客量超过 50 人的船舶,引入了过渡制度。最后,附录 V 已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