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者注:本法以希腊语发布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第 4159 号《塞浦路斯共和国官方公报》补编 III(I)。根据部长理事会 P.I. 438/2012 的相关决定,本法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生效。这是商船部 (DMS) 准备的“非官方”英文翻译,并不旨在取代法律专员办公室准备的任何翻译。根据《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第 3 条,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希腊语和土耳其语,因此目前的英文翻译不是官方版本。本法的官方版本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版本是希腊语版本。免责声明:本翻译文件旨在用作文档工具,塞浦路斯共和国商船部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编者注:目前的章节分类不构成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它由 DMS 添加以协助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