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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动产的评估地点 威斯康星州法规第 70.13(1) 条规定,“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所有动产均应在其所在地或惯常存放地的评估区进行评估。1 月 1 日在州内运输的动产应在其预期存放地或所在地的评估区进行评估,无固定位置的动产应在其所有人或负责或占有动产的人居住地的评估区进行评估,但本节第 (5)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因此,动产的纳税地点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其在 1 月 1 日结束时实际所在的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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