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预先裁定的权力 1.1 简介:预先裁定制度由《1993 年财政法》引入,《所得税法》(简称“该法”)第 XIX-B 章涉及预先裁定,自 1993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根据现在颁布的制度,预先裁定的权力已委托给一个独立的裁决机构。规定的程序简单、便宜、迅速且权威。因此,成立了一个由最高法院退休法官领导的高级机构。该机构有权发布对所得税部门和申请人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定。1.2 预先裁定的概念:“预先裁定”是指由授权的机构作出的书面意见或权威决定就交易或拟议交易的税务后果或与此相关的评估作出裁定。它已在《1961 年所得税法》第 245N(a) 节中定义,并会不时修订。根据第 245N 节,申请人(可以是非居民,也可以是与非居民有交易的居民)可就已进行或拟进行的交易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问题获得裁定。居民还可申请就任何所得税机关或上诉法庭正在审理的与总收入计算有关的问题提前寻求裁定,该问题涉及与此类总收入计算有关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问题,前提是他属于官方公报中通知的指定类别。[中央政府通过 2000 年 8 月 3 日发布的第 11456 号通知,将第 2(36A) 节中定义的公共部门公司指定为第 XIXB 章第 245 N(b)(iii) 节下的此类人员。]2.1 管理局的组成:管理局由一名主席和两名成员组成。主席是最高法院的退休法官。其中一名成员将从印度税务局中任命,从有资格被任命为 CBDT 成员的官员中任命。该成员可以方便地称为税收成员。另一名成员是印度法律服务的官员。他必须有资格担任印度政府的额外秘书。他可以方便地称为法律成员。成员的工资和津贴以及服务条款和条件由印度政府规定。但是,因此,该机构的成立旨在作为一个客观、独立的准司法机构,不受税务部门对任何问题的观点的约束或影响。2.2 机构的职能:机构主席和两名成员作为一个集体机构处理他们面前的申请。但是,第 245P 条明确规定,机构也可以由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因此,如果一名或两名成员因空缺、休假或退休而无法加入,机构不会失去职能。第 245P 条还处理了有人可能以某些技术缺陷为由质疑机构职能的任何情况。根据程序规则,申请不能仅由一名成员处理。主席在场也是该程序的基本要求。这确保了最高法院法官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始终可供管理局使用。如果成员之间意见分歧,则以多数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