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程序旨在概述除由第 147 部分批准的维护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之外的其他类型培训课程的批准要求。根据第 66 部分附录 III。45 (b) 规定,第 66 部分 B I 、B2 和 C 类认证人员在获得特定类型的第 l 45 部分认证授权之前,必须持有适当类型的第 66 部分飞机维修许可证。第 66.45 (c) 部分还规定,在圆满完成由 CARC 或适当批准的第 l 47 部分维护培训机构批准的相关 B I 、B2 或 C 类飞机类型培训后,将授予评级。所有飞机型号培训课程(除经批准进行型号培训的 Part-I 4 7 培训机构开展的课程外)均须经 CARC 批准,且批准申请将按照本程序指南进行处理。经批准的型号培训课程包括 CARC 认可的理论课程要素/考试。但是 Part-66 执照上的型号等级认可也要求执行 CARC 认可的实践培训/评估要素。实践培训/评估要素可以是经批准的型号培训课程的一部分,也可以由 Part-145 批准的维护机构直接执行。型号培训课程将按照 Part-66 附录 III 进行批准。